我国首部全面规范公安机关执法公开的文件出台

发布日期:2012-10-31 访问量:1107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安机关执法公开工作,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促进便民利民,实现公正廉洁执法,公安部近期制定下发了《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这是第一部全面规范公安机关执法公开的规范性文件,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还要求,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进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网上公开办理。对这些信息的告知,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安机关执法公开情况将纳入执法质量考评范围,未按照规定公开的,或公开信息错误、不准确的,情节严重的,将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公安部法制局局长孙茂利介绍,公安部将指导各省、区、市制定实施细则,还将指导各地逐步扩大执法公开范围。
交通电子眼等12种执法信息应向社会公开

  《规定》把执法公开分为“向社会公开”和“向特定对象公开”两大类。而公开也分为“应当公开”和“可以公开”。其中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公安机关的任务和职责权限,人民警察的职责、权利和义务;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公安机关规范性文件;举报投诉的方式、途径;公安机关内设执法机构及其职能;窗口单位的办公地址、工作时间、联系方式,民警姓名、警号和监督举报电话;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信息;公安机关采取的限制交通措施、交通管制信息和现场管制信息等12种执法信息。

  公安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开的执法信息包括:辖区社会治安状况、火灾和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安全防范预警信息;公安机关在社会公共区域设置的安全技术防范监控设备信息等。

    涉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的大案应及时公开

  “应当”向社会公开还有两条“特别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涉及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案事件调查进展和处理结果,以及公安机关开展打击整治违法犯罪活动的重大决策。对发现的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公安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对部分执法信息,上级机关公开后,下级公安机关可以通过警务微博等方式传播,使社会广为知晓。

  控告人、被害人、被侵害人可查刑案进展

  向特定对象公开方面,公安机关“应当”向控告人,以及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家属公开办案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刑事案件立案、破案、移送起诉等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期限;行政案件办理情况和结果等执法信息。公安机关在接受控告人,以及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家属报案或者报警时,应当告知查询方式。

  公安机关可以通过提供执法信息查询服务,在旅馆、网吧、娱乐场所、商场、集贸市场等行业内公开检查、处罚等管理情况。

  公安机关向特定对象提供执法信息查询服务,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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