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指引之十八知识产权纠纷举证

发布日期:2009-11-03 访问量:1155
一、主体资格材料
    1、原告的企业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自然人应当提供身份证、护照、暂住证、户口本等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律师事务所函、律师执业证书,如果原告是涉外主体,应当提供相应的公证、认证手续(涉外案件相关委托手续和证据的公证、
认证手续见第  页);
2、被告的工商登记资料(自然人应当提供身份证、护照、暂住证、户口本等身份证明),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具体联系地址、通讯电话等;
3、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起诉;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明确放弃诉权的情况下单独起诉;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在商标权注册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起诉。
二、各类案件的具体举证指南
(一)著作权纠纷案件
1、权利凭证
(1)文字作品(包括未发表的)的,应当提供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创作素材、史料等;
(2)摄影作品的,应当提供照片及其底片;
(3)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应当提供合法出版的录像带、光碟,国家行政机构审批的音像制品许可证;
(4)计算机软件的,应当提供软件源程序、目标程序等有关文档;
(5)著作权证明文件,如作品版权登记证、计算机软件登记证明文件、作品发表的报刊、杂志、图书、网页等;
(6)职务作品的,应当提供单位的任务书、单位的物质资金投入凭证、作者与单位的协议等;
(7)合作作品的,应当提供合作创作的协议等;
(8)证明作品完成时间的证据;
(9)出版合同、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改编权转让合同、摄制权转让合同、汇编权转让合同等;
(10)著作权继承人起诉的,应当提供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
2、侵权证据
(1)被控侵权的书刊、照片、软件、录像带、光碟、经公证下载的网页资料等;
(2)销售发票、收据、宣传广告资料,行政部门有关查处的证据等;
(3)公证文书及附件。
3、索赔依据
(1)权利人因被侵权所遭受的损失的证据;
(2)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证据;
(3)可以提供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使用费支付凭证等作为赔偿参考;
(4)权利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包括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公证费用、购买侵权产品发票、差旅费票据等)。
(二)商标纠纷案件
1、权利凭证
(1)商标注册证书、商标公告、续展注册证书、商标权人变更名称文件以及其他证明商标权属的证据;
(2)转让注册商标合同、商标行政部门登记公告文件;
(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商标行政部门的备案登记资料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未经备案的,应当提供商标权人的证明或者证明其享有权利的其他证据;
(4)支付转让、使用费用的支付凭证;
(5)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的文件;
(6)商标财产权利的继承人起诉的,应当提供其已经继承和正在继承的证据。
2、侵权证据
(1)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时间、地点的证据,被控侵权物品的实物、照片;
(2)被告产品目录、销售发票、购销合同、宣传广告资料,行政部门查处侵权行为的有关证据等;
(3)公证文书及附件。
3、索赔依据
(1)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可以提供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使用费支付凭证等作为参考;
(2)其它请参见著作权纠纷案件索赔依据。
(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1、商业秘密纠纷案件
(1)权利凭证
①应当提供记载有该商业秘密的载体、证明商业秘密的内容的证据:要求保护技术信息的,应当提供设计图纸、程序、产品配方、工艺流程、制作方法、产品模型、计算机源程序、计算机程序文档、关键数据等证明其享有技术信息秘密的证据;要求保护经营信息的,应当提供经营计划、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渠道、产销策略、财务资料、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证明其享有经营信息秘密的证据;
②对要求保护的商业秘密采取合理、有效、具体的保密措施的证据,如保密协议、保密制度及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等;
③证明要求保护的商业秘密能产生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证据;
④要求保护的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证据;
⑤要求保护的商业秘密来源、产生该项商业秘密的开支情况的证据。
可同时请求人民法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涉及原告商业秘密的主要证据不予证据交换,或要求被告承担保守该商业秘密的义务。
(2)侵权证据
①被告接触过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证据,或者被告通过非法方式如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证据;
②被告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证据;
③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或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证据;
④被告明知或者应知前列三项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证据;
⑤权利人商业秘密与被告所使用的信息的对比材料。
(3)索赔依据
请参见著作权纠纷案件索赔依据。
2、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案件
(1)权利凭证
①原告生产、经营该知名商品的证据;
②原告商品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证据,如销售区域、销售时间、销售金额、市场占有率,宣传该商品的广告费用、持续时间等,或是人民法院、行政主管机关认定为知名商品的文书,相关行业协会颁发的证书等证据;
③该商品在国内销售、使用的证据;
④反映原告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载体,如实物、照片等。
(2)侵权证据
①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时间、地点的证据,被控侵权物品的实物、照片;
②被告产品目录、销售发票、购销合同、宣传广告资料,行政部门有关查处的证据等;
③原告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与被控侵权产品在文字、读音、图案、形状、色彩或者其他组合等方面的对比材料。
(3)索赔依据
请参见著作权纠纷案件索赔依据。
3、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纠纷案件
(1)权利凭证
①原告生产、经营该商品的证据;
②原告商品在国内销售、使用的证据;
③原、被告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证据。
(2)侵权证据
证明被告有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损害原告商誉、商品声誉的证据,包括侵权的时间、地点和相关证据。
(3)索赔依据
请参见著作权纠纷案件索赔依据。
(四)技术合同纠纷案件
1、        合同依据
双方签订的有关技术合同。
2、履行合同的依据
(1)支付合同约定费用的凭证;
(2)已完成合同约定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培训、中介义务的证据(包括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确认的证据、开发成果交接清单、转让备案登记等证据);
(3)是否提供合同约定的配套条件的证据;
(4)与约定技术项目有关的验收、检验、鉴定、审计资料;
(5)合同双方往来函件,对合同内容作出变更、补充的证据。
3、违约证据
对方当事人未完成合同约定义务的证据(包括开发成果、咨询、服务、培训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等证据);
当事人对开发成果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进行技术鉴定。
三、知识产权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及举证的相关原则、程序
(一)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举证责任的分配
1、一般规则:“谁主张,谁举证”。
2、特殊规则:举证责任倒置。
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符合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权利主张由否定其主张成立或否定其部分事实构成要件的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一种证明责任的分配形式。
在知识产权案件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有以下几种情形:
在著作权纠纷案件中,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应当对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承担举证责任,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应当对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承担举证责任。
(三)证据的提交
1、当事人应当在双方协商一致或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需延期举证的,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并作出决定。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的,应当填写证据清单,同时对证据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出书面说明,并根据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证据清单的内容应当包括证据的名称、性质、数量、页数、是否为原件、提交方式、提交人、接受人及接受时间。当事人提交实物证据的,应当将证据的名称、型号、规格等详细信息在证据清单上注明。
3、证据应当提交原件、原物:
(1)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副本、复印件、节录本,但只有经与原件核对无误,或者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经鉴定证明真实的才具有与原件同等的效力。当事人提交的书证为复印件的,应当在庭前质证或开庭审理时提供原件以供核对。
(2)物证应当提交原物。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以及依法应当返还当事人的,可以提交复制品和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等记录载体,但只有经与原物核对无误,或者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经鉴定证明真实的才具有与原物同等的效力。
(3)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表现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子数据等电脑贮存资料的复制件,其制作应经公证或者经对方当事人确认后,才具有与原件同等的证明力。
(四)调查令的申请
(1)、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由人民法院授权当事人的代理律师进行调查取证:
①申请调查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无法自行取得的;
②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2)、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出具调查令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及申请调查的内容。
(五)证人制度
1、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证人的姓名、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以及申请理由等内容。
2、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提交书面证言、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同时应当提交能够证明该证人身份真实情况的有关证明材料:
(1)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2)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3)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无法出庭的;
(5)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六)涉外案件中相关委托手续和证据的公证、认证
1、境外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或诉状的公证、认证
(1)、从境外提交的授权委托书或诉状
侨居在国外的我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或诉状,必须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该国与我国没有建立外交关系的,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从我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或诉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所在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的,则该授权委托书或诉状应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在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2)、在我国境内签署并经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诉状
外国自然人在我国境内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诉状,经我国公证机关公证,证明该委托或诉状书是在我国境内签署的,无需在其所在国再办理公证。
外国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代表该法人、其他组织在我国境内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诉状,经我国公证机关公证,证明该委托书或诉状是在我国境内签署,且该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了外国法人、其他组织出具的办理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的能够证明其有权签署授权委托书或诉状的证明文件的,该授权委托书或诉状无需在外国当事人的所在国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
(3)、在人民法院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诉状
外国自然人在人民法院办案人员面前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诉状无需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但在签署授权委托书或诉状时应出示身份证明和入境证明。
外国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代表该法人、其他组织在人民法院办案人员面前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诉状,无需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但在签署授权委托书或诉状时,外国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除了向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出示自然人身份证明和入境证明外,还必须提供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具的能够证明其有权签署授权委托书或诉状的证明文件,且该证明文件必须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
2、证据的公证、认证
(1)、境外形成的证据
在我国境外形成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如果其所在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该证据应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但是,对于国际流通的商业票据、我国驻外使领馆取得的证据材料、通过双边司法协助协定或者外交途径取得的证据材料以及当事人没有异议的证据材料,则无需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
(2)、港澳台地区形成的证据
在香港地区形成的证据,须先经我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进行公证,再由司法部与贸促会在香港设立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驻深圳办事处在公证文书正文上加盖转递专用章。
    在澳门地区形成的证据,需经我国司法部派驻澳门的中国公证员公证,同时应当由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
在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应先由当事人在台湾经当地公证机构或者其他部门、民间组织、律师出具证明,个人可由其工作单位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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