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指引之二十一公示催告案件举证

发布日期:2009-11-05 访问量:968

一、 申请人应为票据持有人即最后票据权利人。

二、 申请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一) 申请人为自然人(个体工决户附执照复印件)
1、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 授权委托书;
3、 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1、 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附身份证复印件);
3、 授权委托书;
4、 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 票据证明材料。
(一) 票据持有人遗失(或被抢、盗)的票据是自己开出的(包括:支票、向银行申请的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本票等);
1、 遗失票据存根(指本票或汇票的存根,支票则应提交支付行出具的挂失证明或购买该票号支票的银行证明)或票据复印件;
(二) 票据持有人遗失(或被抢、盗)的票据是他人签发的
1、 遗失票据的存根(指本票或汇票的存根,支票则应提交支付行出具的挂失证明或购买该票号支票的银行证明)或票据复印件;
2、 发票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可到工商局打印,发票人为银行的不需提交)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发票人盖章);
3、 如果发票人出具了相关支付证明的,应该提交;
4、 如果背书人出具了相关支付证明的,应该提交;

四、如果有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银行申请挂失的证明材料的,应该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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