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153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153应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具有给付内容的下列文书: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和调解书; 4、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153。
二、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是多少? 申请执行期限,从153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算,153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算起。153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153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1、当事人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在153生效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 2、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当在153生效后一年内申请执行; 3、在执行中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一方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一方向法院申请恢复原153执行的,申请执行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 4、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书、调解书、申请期限统一为为两年;
三、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那些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153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153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153具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153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哪些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2、生效153副本。提供一、二审判决、裁定、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153须有生效的证明。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被执行人为个人的,提供被执行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供工商登记资料或组织代码证。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仲裁裁决生效的证明及有仲裁各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 6、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7、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五、哪些案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 1、本院为一审的执行案; 2、被执行人住所或财产在本院辖区内的未经人民法院审判的下列执行案; (1)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执行案; (2)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 3、在本院辖区的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由行政审判庭负责审查。经裁决准予执行的,由行政庭移送执行庭。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4、依法应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执行案。
六、执行中需缴纳哪些费用? 1、申请执行人在提出申请时不预交执行费。执行中按实际执行标的向被申请人收取执行费。缴费标准:执行金额或价额在一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五十元;超过一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超过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一交纳; 2、向人民法院交纳按规定收取执行中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如交通、住宿等费用。
七、特别规定有哪些? 1、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方的财产或责令其完成一定的行为,但执行的标的不能是人身; 2、中止执行后,只要发现使执行延迟的情况消失或被执行方重新有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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