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刑事赔偿申诉决定数上升赔偿难渐成历史公民权利救济更有保障

发布日期:2012-02-14 访问量:1781
 

本报记者  李 娜

来源:2012211日《法制日报》第5

【新国家赔偿法亮点】

●申请赔偿渠道更通畅

取消了刑事赔偿中的确认程序,程序上更加简化,个人申请国家赔偿更加通畅。

●国家机关并非“违法”才赔偿

新法规定,只要最终无罪,不论国家机关是否违法,赔偿请求人都可以申请赔偿。

●特殊情况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明确赔偿义务机关的举证责任,同时对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精神损害纳入赔偿

明确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致人精神损害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用权要依法,侵权要赔偿。”这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

1995年开始实施的国家赔偿法被誉为中国法治建设的一个里程碑。但随着实践发展,其本身的局限性日益突出。根据中央司法体制机制改革总体部署,2010年4月29,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并于当年121日起施行。

《法制日报》记者今天从中央司改办获悉,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刑事赔偿难问题得到扭转,全国刑事赔偿申诉数、决定赔偿数上升较快。申请国家赔偿之路有了“看得见、摸得着”的变化,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得到了更好的保障。

 

确立“无罪逮捕赔偿”原则

 

为了进一步衔接法律、规范具体办案程序,突出“利民”、“简便”和“快捷”,司法各部门对刑事赔偿工作机构做了进一步调整完善。法院赔偿委员会进行了实体化改组,具体承担审理职能而不仅仅是算账理赔的决定职能;检察机关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变更为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职能由单一的刑事赔偿扩大到对法院赔委会决定和行政赔偿诉讼的监督。

针对实践中的一些突出问题,新法进行了相应的补充和完善。最为引人关注的是赔偿的范围不再只限于违法行为,由原有的“错误逮捕赔偿”原则修改为“无罪逮捕赔偿”原则。

旧法规定,必须等到司法机关的职权被确认违法侵权,才能够启动赔偿程序。新法取消了“确认”这一规定,同时对办理方式、时限要求等进行了补充完善。

为进一步抚慰赔偿请求人,新法规定对人身权利受到侵犯导致赔偿请求人精神严重损害的,要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为进一步保障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新法除了增加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申诉程序、法院自行纠错程序外,还专门规定了检察机关的监督程序。

 

取消确认门槛强化人权保障

 

2011311,湖南青年刘云超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拿到42375元国家赔偿金。刘云超此前因涉嫌抢劫犯罪被羁押339,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处理决定。让刘云超感到意外的是,20101224向南海区检察院提出赔偿申请,仅仅过了两个月,国家赔偿金就发放到他的手上。

刘云超赔偿案件正是国家赔偿制度不断发展、完善,公民权利救济更加通畅、便捷的一个缩影。

“扩大赔偿范围意在强化人权保障。”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处处长沈丙友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赔偿从“违法归责”到以“结果归责”为主的转变,剔除了违法性的评价,赔偿要件减少、应予赔偿的情形增多,赔偿范围扩展效果明显。

确认程序曾是当事人申请赔偿过程中需要跨越而又难以跨过的一个钳制环节。沈丙友说,取消确认门槛,建立起请求—受理—决定—复议—赔偿委员会终局决定的“绿色通道”,能够使赔偿请求渠道变得畅通无阻。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副处长冯新惠认为,新法肯定对精神损害的法律责任,是社会对人格价值的尊重和保护,精神损害抚慰金入法是对公民权利予以更高层次的救济。

修改前的国家赔偿法存在对法院赔偿委员会工作程序规定过于简单,依法约束、监督不够等问题。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办副主任孙全喜认为,增加强有力的外部制约和上下监督机制,有利于实现依法赔偿,并强化刑事诉讼监督、民事行政执行监督,进一步规范各类司法行为,实现公平正义。

 

赔偿引发申诉上访案件下降

 

新的国家赔偿法究竟给人们带来了什么?

沈丙友认为,首先带来的是该赔早赔、该赔尽赔的全新理念,权利保护和风险责任意识明显增强,执法行为更加严谨、规范。他表示,新法不但规范了赔偿案件的办理,又对侦查、批捕、起诉、审判、监管等部门的工作产生了倒逼作用,促使其权利保护意识、风险责任意识显著提高。

据了解,目前,检察机关自侦、侦查逮捕等部门正逐步推行涉赔风险评估。一方面勇于认错、该赔就赔,另一方面重视对赔偿案件涉赔原因的分析总结,以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数据表明,新的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赔偿难”渐成历史,公民权利救济得到更好的保障。2011年上半年,广东省检察机关受理国家赔偿案件60件、立案57件、作出赔偿决定54,199万元赔偿金悉数到位。在受理案件数同比只上升37%的情况下,立案数上升90%,决定赔偿案件数上升134%

国家赔偿法律的从无到有,赔偿意识的从弱到强,制度设计的从粗到精,对社会和谐稳定的促进保障作用日益彰显。由于公民的权利救济得到保障,因赔偿引发的申诉上访案件数量下降,不安定因素减少,为促进社会和谐创造了更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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